序言
徐州工程學院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02年由始建于1983年的彭城職業大學和始建于1985年的徐州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合并籌建而成。2005年3月9日經教育部批準,學校升格為本科院校。2007年6月22日始建于1959年的徐州教育學院整建制并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構建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徐州工程學院。
學校法定校址為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麗水路2號,現設有麗水路校區、三環南路校區和迎賓路校區。學校根據辦學需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可新設置或調整校區。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梢苑至?、合并、更名及終止。
第三條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堅持立德樹人、強化能力培養、突出個性發展、提升綜合素養”的原則,努力培養“厚基礎、善實踐、能創新、高素質”的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治理結構。
第六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七條學校以實施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為主,同時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八條學校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立足蘇北、面向江蘇、服務區域經濟和國民經濟主干行業,構建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業格局。學校辦學定位為:國內同類高校有廣泛影響、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第九條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學校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舉辦。江蘇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舉辦者統籌解決學校辦學與發展所需經費,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并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學校黨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三重一大”事項(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審定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斷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全面推進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加強對學校院(系)、黨政工作部門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突出校風校訓校歌等載體教育功能,傳承弘揚大學精神,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加強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的政治領導,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落實黨建工作和黨委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主持制訂和組織實施學校黨的建設規劃。
(三)組織研究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負責督促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本校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組織推薦干部。
(五)負責協調學校黨、政、群團等組織之間的關系。
(六)負責抓好黨委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組織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主持開好班子民主生活會,做好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證學校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八)代表黨委常委會定期向黨委全委會或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九)履行黨章等黨內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中國共產黨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中國共產黨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七條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十九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決定和學校黨委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等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學科、專業建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四)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處分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并合理使用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監察處處長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第三節校級學術組織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每屆4年,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校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且連任的委員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二十四條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屆3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二級學院院長及教授代表組成,人數由19-25人單數組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校黨委審定,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學位評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討論并通過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相關文件及規定;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程序與規則如下: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各種會議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開;
(二)校學位評定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決議須有超過二分之一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各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5-9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3年。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名單由學院提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備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群團組織
第二十九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代表以學院、部門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代會每屆5年。
第三十條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中國教育工會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工會”)是教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工會根據需要在各基層單位建立分工會。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二條共青團徐州工程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校團代會”)和它產生的共青團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是學校共青團組織的領導機關。校團代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序產生。校團代會在學校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和批準共青團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校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出共青團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校團代會閉會期間,共青團徐州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執行大會的決議,領導學校共青團工作。
第三十三條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職責。校團委根據需要在各基層單位建立相應的團組織。
第三十四條徐州工程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校學代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校學代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序產生。校學代會在學校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校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校級學生會組織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校級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徐州工程學院學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學生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眾組織。學生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規定范圍內,依據學生會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四章 二級學院
第三十六條二級學院是以單一學科專業或相近學科專業為單位組成的學?;鶎咏虒W與科研組織。作為辦學實體,二級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二級學院根據學校授權,履行以下職權:
(一)依據學??傮w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
(三)制定并實施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負責學院機構的設置和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集體領導工作機制。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和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負責人,書記主持學院黨的全面工作,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全面工作。
第三十九條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由書記與院長共同協商確定。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向書記或院長提出,由書記與院長協商后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題。其議事范圍如下: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的措施和辦法;
(二)研究學院總體發展目標、規劃,改革與建設方案,工作計劃和總結;
(三)研究學院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項;
(四)研究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
(五)研究學院崗位設置與調整、人才引進、業務和管理骨干培養、教職工獎懲等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學院年度經費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重要資源調配及相關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項;
(七)研究學院招生工作及畢業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學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師德師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統一戰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需要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政聯席會議應當制度化、規范化,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召開;
(二)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綜合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需要列席會議人員由書記和院長協商確定;
(三)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議題內容確定。屬于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學生工作、群團統戰工作、教職工獎懲、安全穩定等方面工作,由書記主持;屬于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人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由院長主持;
(四)黨政聯席會議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提出議題的成員作簡要說明,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
(五)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應做好會議記錄,重要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
(六)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有意見和建議的,可在會前提出或書面表達;會后由主持人向其轉告會議情況及決議,或送閱會議紀要;
(七)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形成的決定,必要時應向全院師生員工傳達;
(八)出席會議的成員達到應到會人數(不包括列席人員)的三分之二,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需要對學院重大問題作出決議的,書記和院長必須同時出席;
(九)黨政聯席會議決議時,如對某些問題有較大分歧,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和調查研究,基本形成共識后再上會討論。必要時可向學校黨委、行政報告;
(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事項的,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十一)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參會人員須嚴格保密。
第四十一條具有獨立建制的其他教學科研單位,享有與二級學院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并按規定實施評價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達到相應的工作標準;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員工進行管理。
(一)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職員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二)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學校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三)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員工專業技術職務;
(四)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培訓、獎懲、解聘及辦理退休等。
第四十六條學校執行國家和省、市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條件。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員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注冊資格,具有學校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學校成立由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學生申訴。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學生申訴。
第五十三條在學校接受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依法另行規定或者約定。
第七章 財務、資產與后勤
第五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和管理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十六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處作為學校財務專門管理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五十七條學校遵守“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資產。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加強對外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六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積極穩妥地推進后勤社會化改革,為學校師生員工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第八章 開放辦學與社會聯系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加強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各類社會組織的溝通與合作,主動融入社會,提升學校辦學水平與服務能力。
第六十二條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境外高校、科學研究機構、國際組織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推進教育國際化。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組成,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加強學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系與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擴大決策民主,對學校建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對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方案、學校章程修訂案等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饡勒辗煞ㄒ幒推湔鲁涕_展活動。
第六十五條 徐州工程學院校友聯誼會是由校友自愿聯合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鼓勵校友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出謀劃策,貢獻力量。
第九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第六十六條學校校訓:格物致知,敬業樂群。
第六十七條學校校旗,圖示如下: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歌:《放飛理想》。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慶日:6月1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代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學校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經徐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報江蘇省教育廳核準后發布,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制定的各項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要與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七十二條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三)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